北海广东体系罗锡武(沈伟桥、吴必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6)
南派传销 11-20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佚名
对上述事实,1、侦查机关在讯问各被告人时,并不存在《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各被告人供述的情形,法庭质证过程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因此,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具有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2、被告人吴必丰中途退出传销组织,不再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的情节有被告人吴必丰的供述与被告人沈伟桥的供述相吻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至案发时一直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因此该体系后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不应当计算在其名下;其退出传销组织时,其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同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被告人吴必丰一直供述其伞下的人员只有几十人,现没有其它证据证实其退出传销组织时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120人;因此,指控被告人吴必丰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120人的证据不足。3、至案发时,各被告人供述其上下线人员关系推理出被告人林演勤的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被告人林演勤本人供述其下线人数大约有100多人,被告人棒演勤的上线麦其旺供述其下线人数有200人以上,且有证人谭素娟、黄宇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从被告人林演勤处缴获的部分参与传销人员名单约900人)佐证,因此,可以证实被告人林演勤的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是被告人林演勤的上线,故可认定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均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供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4、被告人龙桂萍供述其和其丈夫被告人唐锦成是2 01 2年5月份就上升为老总级别,不分先后;其儿子被告人唐悦豪指证其是老总级别;被告人麦其旺、何显才等人指证其是老总级别。因此,被告人龙桂萍当庭辩解“其不是老总级别,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5、被告人麦其好、唐锦成、唐悦豪、陈晓涌、谭玉容、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林慧萍、曹丽云、刘华忠、张志、何显才、罗锡武、邱秋梅、陈汝朝对起诉书指控其均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6、被告人沈伟桥供述其借给林志伟的1200万元大部分是从事资本运作所赚的钱,有一些是其在广州卖房子的钱。被告人麦其旺供述其参加传销这两年内其赚得的1000万元全部借给林志伟,按3分息收取利息。所借给林志伟的钱包括利息应该有1100万-1200万元左右,具体多少要看账才知道。林志伟陈述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于2012年将1200多万元借给其,由其用于高息放贷。因此,就底不就高该1100万元是传销款,应当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了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二)、公诉机关指控如下: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必丰处扣押一辆粤A799 3F号奔驰汽车、从被告人麦其好处扣押一辆粤A990zD号奥迪汽车、从被告人龙桂萍处扣押一辆粤A6 38uP号奔驰汽车、从被告人曹海波处扣押一辆桂EKR777号奔驰汽车、从被告人陈汝朝处扣押一辆粤A636vG号宝马汽车、从被告人张志处扣押一辆湘L4zK8 8号丰田汽车。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从被告人处扣押的六辆汽车为传销所得,是赃物。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必丰对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粤A7993F号奔驰汽车为传销所得购买,是赃物没有异议。
被告人吴必丰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吴必丰的辩解。
被告人麦其好辩解:其在侦查讯问所做的供述,是因为不给看清楚笔录的内容而要签字的,因此,其的供述不应被认可。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粤A990zD号奥迪汽车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被告人林演勤同意被告人麦其好的辩解。
被告人唐锦成辩解: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龙桂萍处扣押的粤A638uP号奔驰汽车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被告人龙桂萍辩解:其在侦查讯问所做的供述,是因为不给看清楚笔录的内容而要签字的,因此,其的供述不应被认可。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粤A638uP号奔驰汽车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被告人唐悦豪同意被告人龙桂萍的辩解。
被告人曹海波对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一辆桂EKR777号奔驰汽车为传销所得购买,是赃物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汝朝辩解: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一辆粤A636VG号宝马汽车是其参加传销前购买的,不是赃物。
被告人陈汝朝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陈汝朝的辩解。
被告人张志辩解: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一辆湘L4zK88号丰田汽车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被告人曹丽云同意被告人张志的辩解。
经审理查明: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必丰处扣押一辆粤A7993F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BB8GB4AA565866)、从被告人麦其好处扣押一辆粤A9 9 0ZD号奥迪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V5A44F393074168)、从被告人龙桂萍处扣押一辆粤A638uP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GG8BB8BF652026)、从被告人曹海波处扣押一辆桂EKR777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GG8BB9cLl 82074),上述从被告人处扣押的四辆汽车均为传销所得购买,是赃物。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行驶证,证实粤A7993F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BB8GB4AA565866)所有人是被告人吴必丰;粤.A990ZD号奥迪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V5A44F393074168)所有人是被告人麦其好;粤A638UP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GG8BB8BF652026)所有人是被告人龙桂萍;桂EKR7 7 7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GG8BB9CI182074)所有人是被告人曹海波;粤A636VG号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FP31 03BC624900)所有人是被告人陈汝朝;湘L4ZK88号丰田汽车(黑色丰田TV6460GL)所有人是被告人张志的儿子张凯。
2、购车发票、抵押合同、车贷状况、判决书等,①证实粤A99 0ZD号奥迪汽车的购买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车贷已于2012年12月29日结清;②粤A6 38UP号奔驰汽车的购买时闻为2011年5月12日,首付款人民币13.5万元,余款人民币31.3万元于2011年5月12日由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发放贷款,2013年9月25日断供,2 01 4年5月1 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金为人民币92304.22元,银行对该车享有优先受偿权);③、粤A6 3 6VG号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FP 3103BC6 24900)的购买时间为2011年7月18、日;④、桂EKR777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GG8BB9cL 182074)首付款为人民币12.3万元,余款2 .85万元于2012年8月29日由农业银行北海高德支行发放贷款,截止2014年10月23日,欠银行资金人民币272096元。
3、被告人林演勤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5月加入传销组织,从2009年到现在通过资本运作获利200余万元左右。这些钱买了一台奥迪A6,车主登记的是麦其好,车牌是:粤A9 90ZD,花了50来万。
4、被告人麦其好的供述:供述其在资本运作中获得的收入其没有详细记录,其用这笔收入在广西北海市购买了6套房子,其中南珠家园5套,滨城1套;还有一辆黑色奥迪汽车一辆,车牌是粤A990ZD,有时候有个别人要退单,那其就要拿出钱来处理这些事情,剩下的钱其拿来做生活开销了。
5、被告人唐锦成的供述:供述其获利大约有60-70万元。龙桂萍名下的粤A6 38UP奔驰车是沈伟桥以其老婆龙桂萍名下购买的,主要用于北海从事资本运作使用,专门接送新人加入体系,充当面子,购买名车就说明能在这个体系里赚大钱,当时沈伟桥拿出二十多万来交首付购车,属于分期付款,月供由其家庭来负责,但首付时其也出了十多万,具体问龙桂萍才清楚。
6、被告人龙桂萍的供述:供述其算了一下自从加入体系到现在应该能赚到六十至七十万这样吧。其名下的粤A638UP奔驰车是沈伟桥和麦其旺以其名下购买,主要是给其用于北海从事资本运作使用的,这辆车是分期付款,首付是沈伟桥交的。
7、被告人唐悦豪的供述:供述其家的奔驰车一开始是沈伟桥出钱买的,车主放在龙桂萍名下,后来其家做资本运作赚钱以归还了2 0万元左右给沈伟桥,意思就是说这车就是其家用资系作所得购买。还给沈伟桥夫妇购买奔驰小汽车的钱主要是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是其多次使用其爸爸唐锦成的银行卡转账给沈伟桥,卡号我不记得了。
8、被告人陈汝朝的供述:供述其于2011年8月参加传销的,636VG号宝马汽车是其参加传销前(购买时间为2011年7月日)购买的,不是赃物。
9、被告人张志、曹丽云的供述:供述其于2011年9月经被L谭玉容介绍参加传销的,湘L4ZK88号丰田汽车是其儿子张凯2011年6月购买的,不是赃物。对上述事实,1、侦查机关在讯问各被告人时,并不存在《刑去》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各被告人奄的情形,法庭质证过程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因此,各被告人负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具有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2、被告吴必丰、曹海波在自愿的情况下对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粤A7993F号奔驰汽车、桂EKR777号奔驰汽车为传销所得购买,是赃物没有异议,且有其他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必丰的粤A7993F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BB8GB4AA565866)和被告人曹海波的桂EKR777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GG8BB9cLl82074)是本案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上缴国库。3、被告人麦其好是加入传销组织以后才按揭购买(购买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车贷已于2012年12月29日结清)粤A990ZD号奥迪汽车的,其与被告人林债勤多次供述该车是传销所得,因此,本院认定粤A990ZD号奥迪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V5A44F393074168)是本案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上缴国库。4、被告人龙桂萍是加入传销组织以后才按揭购买(购买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首付款人民币13.5万元,余款人民币31.3万元于2011年5月12日由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发放贷款,2013年9月25日断供)粤A638UP号奔驰汽车的,其与被告人唐锦成、唐悦豪多次供述该车为传销所得购买,用于北海从事资本运作使用的,因此,本院认定粤A638UP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GG8BB8BF652026)是本案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上缴国库。5、粤A6 36VG号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FP3103Bc624900)是被告人陈汝朝参加传销前购买的,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该车与传销有关,目前公诉机关指控该车是本案赃物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6、湘L4ZK88号丰田汽车(黑色丰田Tv6460GL)的车主为张凯,被告人张志、曹丽云供述是其参加传销前其儿子购买的,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该车与传销有关,目前公诉机关指控该车是本案赃物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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