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案”该如何炼成?——从案例看异地传销案件的证据操作
近年来,资本运作等异地传销,因其高层次、高智商、高学历、高投入等特点,被称为异地传销的升级版。这类升级版异地传销行为隐蔽性更强,反侦查能力更强,客观上增加了工商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提高了工商机关在调查取证环节对公安机关的依赖程度。
笔者在此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评析,对如何做到证据确凿提出建议。
案情简介:2014年5月,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与当地民警根据举报对某住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传销资料,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取得在场的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日,该局立案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于3个月前加入某连锁销售组织,已发展下线1人,级别为实习业务员。该连锁销售组织运作模式为五级三阶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报酬。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在现场提取了书证、物证等原件、原物,依法定程序固定了这些原始证据,通过询问当事人对这些原始证据加以印证,证实其参与传销行为、发展下线的事实。这些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与案件事实高度关联,且互相印证。
从该案来看,在打传联合执法背景下,打造异地传销行政处罚“铁案”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主动出击,尽可能取得第一手现场证据。对于现场控制的涉传人员,首先经过公安机关筛查,对其中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或虽立案侦查但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便将案件移送工商机关。工商机关接受案件移送或案源线索移送后,早已时过境迁,获取现场证据已无从下手,且当事人很有可能对证据材料进行销毁、隐匿或者转移,或者进行串供,取证难度大幅度增加。因此,参与打传联合行动的工商人员,应该主动担负起现场取证的重任,尽可能在现场提取足够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
提升“三力”,证据收集做到深入细致、全面客观。工商执法人员应当培养并保持敏锐的洞察力、观察力、分析力,培养看穿迷雾的本领,不轻信表面现象,不被假象迷惑,不放过任何疑点。凡是跟案件可能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一律收集。
工商机关办理异地传销案件应收集以下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对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证明价值。《现场笔录》载明传销现场的情况,执法检查的情况,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手机及电脑中的电子数据材料的情况,实施强制措施情况等。
现场照片或录像。固定传销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证据获取的客观环境、获取证据的手段,体现证据来源合法性,以图片、视频的形式固定现场获取的实物证据、电子数据材料。
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书证是证据之王”。对于异地传销案件,应收集的书证一般有体系成员网络图、人员体系编码、管理制度、组织体系、奖励制度,有关账册单据等。物证包括传销专供商品、传销书籍、宣传材料、授课光盘、笔记本、银行卡等。电子数据材料包括手机通讯信息、电脑中储存的传销资料等。
询问笔录。一般传销人员的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传销的方式,参加传销的时间、地点、过程,上线、下线情况,交纳了入门费、获取提成奖励情况,银行账户资金流转情况。如属传销组织者、管理者,还应载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时间、涉案的区域范围,组织管理、发展规划,入门费收缴情况、提成奖励支付情况,体系成员人数及基本情况,当事人在组织中角色、地位和作用等。无论何种类型当事人,都应该尽可能多地询问其上线、下线,通过询问笔录对违法事实相互印证。
银行提取的证据。调取当事人及上下线的银行账户明细,查清入门费收缴、提成奖励或工资的支付情况,证明传销行为已经实施成立,并与询问笔录、奖励分配制度相互印证。
要重视程序,确保证据来源合法。没有依据职权或法定程序调取、制作、收集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打传实务中,工商机关直接获取的证据基本上能够做到客观取证、来源合法,但对于各种形式的“传来证据”,在证据的法定形式把握、证据获取程序等方面关注不够,导致一些案件中,“传来证据”难以通过证据合法性审查,沦为瑕疵证据、无效证据。
根据异地传销组织管理特点,每一个传销案件都可以衍生出多个案件。办案人员对照案件调查中出现的证人(上线或下线),就不难挖出更多的案源,对传销组织体系给予更为有力的打击。传销体系成员流动性大,办案人员顺藤摸瓜排查出来的涉传人员,有的可能已不在案发地,有的甚至无法联络。在此情况下,办案机关应该向人员流出地工商机关移送案源线索,助推打击异地传销形成全国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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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评论 “铁案”该如何炼成:好难好难,我们这工商局去了,都不爱管理。好无奈。。。。